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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章 偏义还是对义 (第3/5页)
验基础,不算怎么费解。《正义》言:“吉亦民之所患也,既得其吉,又患其失,故老子云宠辱若惊也。”这种解释也可以得到大量民间语言素材的实证。钱先生声称这是误解“吉凶与民同患”的强词,似乎认定古人是只能患凶而不能患吉的。面对古往今来大量对吉凶给予辩证感知的语言现象,如此固守某种语言定法,多少显得有点漠视人们的生活智慧。 从一省文,这种修辞法例确实多见。形式逻辑也确实是语言中不可少的基本交通规则。但如果因此而推定一切复词都只能偏义而不能对义,则是否定生活辩证法对语言的渗透,是法理的凝固和僵化,无益于语言的生命。“不要落得人家褒贬”,也许仅仅是也许在《红楼梦》中只用偏义,但未尝不能在别处还其对义的高贵出身和生动面貌。鲁迅先生说人可以被棒杀,也可以被捧杀,对褒贬皆警惕以待。一个“杀”字统摄褒贬,没法用“从一”之规强迫鲁迅先生“省”去褒贬的任何一方。这种深刻的生活体验,不能没有语言的表达;这种语言的表达,不能没有法理的运用。很明显,当法理与生活两相冲突的时候,削足适履地让生活迁就法理,不是明智的选择。相反,正确阐释和运用“惧人褒贬”的对义,更益人神智,更能释放出语言的文化潜能。 复词可以对义,单词也可以对义。笔者较为赞同钱钟书先生对单词对义的态度。他指出汉字中某些一字多义同时合用的现象,如“乱”兼训“治”,“废”兼训“置”等等,皆为“汉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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